第二节 城市规划概述
一、城市规则的含义、作用和任务
1.城市规划的含义
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进行的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布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2.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行为,是政府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以及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配置,来引导和控制未来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规划的作用体现在下列三个层次:
(1)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2)城市规划是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
(3)城市规划形成了城市未来的空间架构。
3.城市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2)从城市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有序配置城市空间资源;
(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城市规划体系
(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1.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项法。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
3.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标准化法》《消防法》)不专门针对城乡规划,但是和城乡规划关系密切,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本级政府编制-上一级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的编制——本级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城市规划的审批——上一级政府
直辖市(4个)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省会城市31个)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35个大城市、70个大中城市)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是上一级政府的职责)
(三)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战略性发展规划(如:总体规划)的编制
实施控制性规划(如:详细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分为: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空间环境控制等内容;
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指导各项建设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2.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
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三、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1)城市规划决策系统(组织编制——前期管理工作;审批——后期管理工作)
(2)城市规划执行系统(建设工程计划、用地到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3)城市规划反馈系统(监督检查,主要是批后管理和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查处)
(4)城市规划保障系统(组织、人员、体制、机制和法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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