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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章节考点:第十章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6月2日 ]  【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m 2 以下 ;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不超过20% 浮动。

  (一)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 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 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款,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 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 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 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3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2015年真题】2014年李某将居住满5年的住房出租,应按租赁所得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A.0  B.3%  C.10%  D.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教材P261。

  【例题】程某出租一套自有住宅,月租金为3000元,每年空置期为1个月,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

  A.1320

  B.1440

  C.3960

  D.432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房产年租金收入作为基数,空置期不属于免征房产税的范围。出租类房产税税率为12%,但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000×12×4%=1440(元)。参见教材P261。

  【例题】2012年,王某出租住房免征( )。

  A.增值税

  B.个人所得税

  C.房产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参见教材P261。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5)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017年真题】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契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参见教材P261。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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