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严重质量缺陷) 估价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质量缺陷:(10条)
(一)估价依据中未列明估价所依据的必要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在估价报告分析中没有体现其要求,或者运用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采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
(三)估价方法选用出现错误的;
(四)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的;
(五)估价技术路线确定出现严重错误的;
(六)估价基本数据、参数选取出现严重错误或者明显偏离客观实际的;
(七)估价方法运用出现严重错误,包括测算过程、计算公式选用、计算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
(八)估价报告中的内容前后严重矛盾的;
(九)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的;
(十)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未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说明或者披露,也未就该不确定因素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影响进行说明的;或者虽然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说明或披露,但未就该不确定因素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影响进行说明的。
第十二条(评审结论) 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评审得分和评审意见组成。
估价报告评审得分不足60分或者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之一的,为评审不合格。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是否合格,并列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质量缺陷。
第十三条(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