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文、遣词造句不当(术语不准、用词带强烈的感情色彩、词义含糊)
主要包括:①名词术语不准确,如把估价日期错写成估价期日。②用词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③语意含糊,用“大约、估计、大概、可能、左右”等字样。④数据来源没有出处或是有错(如房地产税、营业税的税率错误)。⑤判断推理没有充足的理由(如简单地下结论,却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结论)。
四、逻辑不严谨
五、前后不一致(数据、方法选用与测算过程中的方法运用、标题与内容、数据来源无出处、判断推理没有充足的理由)
六、写作有错误
⑴评估结果中没有说明币种,没有进行大写。
⑵对外币表达的结果,没有折算成人民币,没有说明汇率。
⑶表达形式不科学
⑷注意对价格的称谓是否错误(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⑸只有总价,没有单价
二、估价方法选用上的错误
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对采用的方法是否有合理的说明和理由。
2、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
3、估价方法选择不当:⑴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⑵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⑶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如: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而在估价报告中却采用了其他估价方法且未说明原因。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4、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5、选用方法不适用的(各种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
6、未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定义、步骤。
7、察看估价方法是否与估价目的,估价对象适用,估价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8、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应根据估价对象类型、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收集到的资料来确定。如: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抵押的优先成本法,拆迁的用市场法,在建工程用假设开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