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对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具体地讲,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包括:造成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涉及旅游安全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事故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安全事故中如有死亡事故,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交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1.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离境许可证”。
2.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补充内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从旅游业来说、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是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另外,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待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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