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
《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条例》规定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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