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会计工作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9号)的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报考人员至少应完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限,等于报名条件中要求的会计工作年限减1年。例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应满5年,则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至少完成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应满4年,则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至少完成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依此类推。
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且已在本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报考人员,可登录“上海财政网—政务大厅—查询中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和网络培训”栏目,按要求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显示相关信息后点击“参加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即可进入对应网校参加相关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在本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报考人员,应先按属地原则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再按上述程序参加相关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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