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体系 |
通过时间 |
施行时间 |
地位 |
《预算法》 |
1994.3.22 |
1995.1.1 |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
《预算法实施条例》 |
1995.11.2 |
1995.11.22 |
|
二、国家预算
概念 |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判) | |
作用 |
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重点,单、多、判要能准确区分) | |
级次划分 |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 |
共分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 ||
构成(多选) |
中央预算 |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
地方预算 |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 |
总预算 |
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 |
部门单位预算 |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要,必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会的职权 |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
注意问题 |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
对于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 |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具体工作) |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多选)
预算收入 |
按来源划分 |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
按归属分 |
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 |
预算支出 |
按内容划分 |
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支出中最主要的部分——单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
按主体分 |
中央预算支出 |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 ||
编制 |
预算年度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单) |
预算编制依据(多选) |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 |
审批 |
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
预算上报备案 |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下而上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 |
执行 |
执行部门 |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
调整 |
预算调整的审批 |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
六、决算
原则 |
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时原则(多选) |
审批 |
中央决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
审计部门的监督 |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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