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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保全措施

考试网   [2017年3月17日]  【

  税收保全措施

使用情形

1、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             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解除

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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