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 |||||
分类 |
居民企业 |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 ||||||
税率 |
基本税率 |
25% | ||||
低税率 |
20% | |||||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实际征税时适用10%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收入 |
货币形式收入 |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
非货币形式收入 | ||||||
不征税 |
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 |||||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
准予扣除 |
(1)成本 注:不能扣除增值税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
税前扣除 |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亏损弥补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纳税申报 |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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