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多、判) | ||
具体来说 |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
委托加工——委托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 |||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 |||
征税范围(多选)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 | ||
税率 |
比例税率 |
绝大多数 | |
定额税率 |
黄酒、啤酒、成品油 | ||
复合税率 |
卷烟、白酒 | ||
应纳税额 |
计税方法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 |||
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纳税期限 |
同增值税 | ||
纳税地点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判)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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