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分类
概 念 |
增值税是指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多选、判断) | |
分 类 |
生产性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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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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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 |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单选) |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 ||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提供的应税服务 | |||
应税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
邮政业 | |||
视同销售 |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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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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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消费 |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①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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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营税劳务 |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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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行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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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
认定标准 |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 ||
特点 |
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 |||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
①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 |||
税率 |
17% |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 ||
13% |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多选、单选) | |||
应纳税额计算 |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 ||
销项税额 |
计算 |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买家*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
销售额的确定 |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不包括: | ||||
进项税额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 |
概念 |
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 ||
认定标准(单选) |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 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征收率 |
3% 不得抵扣进项税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 | |||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 |
17% |
1、 除执行13%税率以外的货物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低税率 |
13% |
四大类 |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1)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注意 |
1、 低税率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不包括在加工产品 3、 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农机为易错点 | ||
11% |
交通运输、邮政 | ||
6% |
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税率为6%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 ||
零税率 |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征收率 |
3% |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
应纳增值税 |
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一当期进项税额 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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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
① 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 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件: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 ⑤ 代办保险收的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费税、牌照税 注:凡合理的代收款项,确非企业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
价税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 ||
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两种计算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计算抵扣 |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运费、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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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1、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或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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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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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方式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预收货款方式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委托代销方式 |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销售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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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 |
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纳税期限 |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多选) | ||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单) | |||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
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 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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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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