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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概述

考试网   [2017年3月13日]  【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多选)

分类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资源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量税

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重点,单选、多选)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

税收
实体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
程序法

《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

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增值税

流转税

按征税对象分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央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从价税—增值税

按计税标准分

消费税

流转税

按征税对象分

中央税—消费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从量税—消费税中的啤酒与黄酒

按计税标准分

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营业税

流转税

按征税对象分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关税

流转税

按征税对象分

关税类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中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

按征税对象分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房产税

财产税

按征税对象分

契税

财产税

地方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车船税

财产税

按征税对象分

地方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从量税

按计税标准分

地方增值税

资源税

按征税对象分

地方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概念

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征税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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