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述
种类 |
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 |
特征 |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2、票据是设权凭证 3、票据是文义凭证 | |
功能 |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 |
票据的行为 |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多选) |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 ||
票据的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
票据追索权 |
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 |
票据的签章 |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判断) | |
票据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多选) |
二、支票
概念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判断) | |
当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种类(单、多、判) |
现金支票 |
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
转账支票 |
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 |
普通支票 |
支取现金与转账 | |
划线支票 |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 |
出票(多) |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 ||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 ||
效力: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
付款 |
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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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 |
兑付支票的要求 |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三、商业汇票
概念 |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个人不可以使用) | |||
种类(多选) |
商业承兑汇票 |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 ||
银行承兑汇票 |
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 |||
出 票 |
出票人的确定 |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
绝对记载事项 |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 |||
相对记载事项 |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效力 |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 |||
商业汇票的承兑 |
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效力 |
提示承兑 |
(1)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
承兑成立 |
1、 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2、 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3、 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4、 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 |||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 ||||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05%的手续费。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判) | ||||
付款 |
1、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支付票据: | |||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背书 |
1、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
背书的事项: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 ④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⑤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 ||||
1、 背书应当连续。 2、 法定禁止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 ||||
保证 |
1、 保证的当事人 2、 保证的格式 (1)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 保证的效力 | |||
四、银行汇票
概念 |
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
分类 |
第一联:卡片 第二联:银行汇票 第三联:解讫通知 第四联:多余款通知 |
记载事项 |
②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基本规定 |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
申办的疾基本程序和规定 |
1、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书机压印出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4、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
兑付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五、银行本票
概念 |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记载事项 |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
付款期限 |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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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种类 |
银行汇票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
银行本票 (定额、不定额) |
支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 |||
定义 |
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
性质 |
委托证券 |
自付证券 |
委托证券 | ||||
基本 当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出票人、 收款人 |
出票人:存款人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持票人 | ||||
出票人 |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要担保责任 |
有直接支付责任 单位、个人 |
有直接支付责任 单位、个人 | ||||
银行 |
单位 | ||||||
使用者 |
单位、个人 |
单位(自然人不可使用) |
单位、个人 |
单位、个人 | |||
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的名称 6、 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的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的名称 5、 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
相对记载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3、 付款日期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 ||||
提示 承兑期限 |
1、 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3、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1个月内 |
不需要承兑 |
不需要承兑 | ||||
提示 付款期限 |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1个月内提示付款 |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1个月内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10内 |
自出票日2个月内提示付款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 |||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扔担负绝对支付责任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扔担负绝对支付责任 |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扔担负付款责任 | ||||
付款期限 |
出票日起1个月 |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1月 |
出票日起2个月 |
出票日起10日 | |||
适用范围 |
同城、异城 |
同城 |
同城、异城 | ||||
款项解付 |
到期解付 |
见票即付 |
见票即付 | ||||
用途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转账 |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
现金支票: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转账 普通支票:提现、转账 划线支票:转账 | |||
相同点 |
性质 |
1、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2、 都是要式证券 3、 都是文义证券 4、 都是流通转让的证券 5、 都是无因证券 | |||||
票据功能 |
1、 汇兑功能:解决了空间上的障碍 2、 信用功能:解决了时间上的障碍 3、 支付功能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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