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多选) | ||
分类(多选) |
按存款人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按用途 |
基本存款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 |
一般存款账户 | |||
专用存款账户 | |||
临时存款账户 | |||
按开户地 |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
|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判)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多选、判断)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
变更 |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
撤销 |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多选)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单选) |
三、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单) |
使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
开户要求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 | |
开立程序 |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 |
|
概念 |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 ||
开户要求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 | |
开立程序 |
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
专用存款账户(多) |
概念 |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
开户要求 |
【注意】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 |
使用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结合第四节合信用卡理解) | |
|
使用范围 |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 ||
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适用范围 |
上述五类账户开在异地 |
银行结算账户 |
是否需要核准 |
使用范围 |
现金收支 |
数量 |
有效期 |
基本存款账户 |
需要核准 |
存款人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可办理现金支取 |
只能一个 |
无 |
一般存款账户 |
不需要核准备案即可 |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
无限制 |
无 |
专用存款账户 |
除预算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核准,其余的备案即可 |
基本建设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单位卡准备金等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支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无限制 |
无 |
临时存款账户 |
需要核准 |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1)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无限制 |
不得超过2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不需要核准;备案即可 |
(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2)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
(1)可支付现金;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
|
无限制 |
无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 |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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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备案; 自开立账户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书面通知; 自开立账户(基本账户除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5)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处罚方式 |
使用情况 |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银行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行用卡账户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 |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
(二)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处罚方式 |
使用情况 |
(1)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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