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概念(注意多选、判断)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金额一万以上),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
广义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狭义的没有现金 | |||||||||||||
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使用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
基本原则(多选) |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 ||||||||||||
主要支付工具(多选) |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 | ||||||||||||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重点) |
(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2)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 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重点) |
1) 票据的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伪造 3)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 中文大写数字到“元”或“角”的写“整”,“分”后面不写“整” 5)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狮子中有“0”是,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7)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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