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概念 |
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结算的一种行为。 |
特点 |
1、 直接便利 2、 不安全性 3、 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4、 费用较高 |
渠道 |
(1) 付款人直接给收款人 (2) 付款人委托中介给收款人 |
范围 |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限额 |
(一)一般情况: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二)特殊情况: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三)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 (四)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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