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等因素。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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