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对政府职能又作了新的概括,指出政府主要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这四大职能,加深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认识。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以达到改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二)行政监督体系
1.行政内部监督系统——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各种监督所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
(1)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三种情况。
①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检举、控告等。
②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等。
③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
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①行政监察
指我国政府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奉公所实行的监督。在我国主要是由监察部来负责。
②审计监督
指设在各级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即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在进行财政、财务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和廉洁奉公所实施的监督。
2.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的监督体系。
(1)立法监督,也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我国,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所实施的监督。
(2)司法监督,也称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与限制。这种监督最大的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政党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监督应包括各个政党的监督,这里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中对党组织及其党员行使党纪监督权的专门机构。
(4)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它的基本方式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
具体来说,它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第一,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第三,社会舆论监督。第四,信访制度的监督。
(三)行政监督的方式 1.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
按行政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前者侧重一般的工作或业务检查,后者侧重对违法乱纪的检查;前者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后者主要对违法乱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2.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按行政监督的目的,可以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前者依据行政法规来监督,后者依据科学、效率等原则进行监督。
3.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按实施时限分为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它们分别是日常、一定周期、临时性和规定性的监督。
4.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实施时间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分别在某项活动或行为实施之前、过程中、结束三个阶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