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奖励的主要特征有: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 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 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三、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