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法令。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并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对村里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