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村委会成员,是指村民对于其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以投票表决方式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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