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主体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
(5)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3.可以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4)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5)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6)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通知时间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