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虽然《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第5条确认了国家在他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之原则,但受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发达国家豁免实践之影响,《公约》第10条至16条规定,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7)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不过,在(2)、(3)、(4)、(5)和(7)项情势中,如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此外,《公约》第17条还就一国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与该国援引管辖豁免权的关系做了规定,即:除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中就有关下列事项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2)仲裁程序;(3)裁决的确认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