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指的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社会服务组织。对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以聘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早在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因此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另外,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