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办文环节
收文处理
1.签收:指经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之后收取公文。签收工作由专职或兼职的外收发人员或通讯人员完成。
2.拆封:公文统一或分别由办文人员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3.收文登记:收文登记就是对机关收进文件的登录。一般情况下,各机关均设有统一的收发登记机构,但在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大、中机关多设有内外两重收发(有的还设有机要收发、发行收发)。机关的总收发室负责外收发,对收进的文件进行简要登记,不拆封,转送机关的办公部门、秘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内收发。收文登记应由机关内收发人员与各部门文书人员分头进行。
4.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该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5.分文:指经过收文筛选分类后,依一定标准和要求分送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阅知办理的活动。其主要依据是:文件的性质、重要程度、涉密程度、缓急时限要求、内容所涉及的职责范围等。
6.拟办:这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由有关人员对文件进行阅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供领导审核定夺的活动。
7.批办:有关负责人认真阅读分析文件后,提出处理意见。这是一项由法定责任者履行法定的事务处置权的决策活动,规定了对具体文件的处置方法、程序、具体承办责任、承办原则与要求等,对公文效用的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
8.传阅:公文传阅是指文秘人员将需要领导阅知的公文集中在一起呈送给领导,让领导集中领会上级文件精神、掌握信息、交流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这是文秘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公文传阅不仅仅是将文件呈送给领导阅毕再取回的简单过程,它还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发文处理
9.承办:即具体承接处置文件内容所针对的事务与问题的活动,是公文处理的中心环节。
10.交拟:文拟是撰稿的第一个环节,是由机关领导人或文书主管人员向起草人员交代撰写任务的过程。
11.起草:即撰拟公文文稿。拟稿是机关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各类具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级领导者也应亲自动手草拟各类重要公文。(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
12.核稿:指拟就的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之前,由部门负责人或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秘书人员对文稿所做的全面核查工作。
①公文校核的原则
公文校核的原则主要有:实事求是的原则、党政分开的原则、依据原则、质量原则、效率原则、精简原则。
②公文校核的内容
公文校核的内容,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校核的内容是相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文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概括起来,公文校核的内容是:①校核报批程序,包括校核发文意图、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和会签手续、审签程序等。②校核是否需要行文。③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④校核协调事项和公文的可行性。⑤校核语言文字。⑥校核公文的格式。
13.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和发出意见并签注姓名、日期的活动。除一些规范性及重要领导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正式会议通过,或再由负责人签署即可生效外,其他的公文的文稿,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即有正式公文的效用,为此,签发是绝大多数公文生效的必备条件。
要做好签发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儿点:
(1)不得越权签发公文。各级领导者只能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公文负责,只能签发自身权限所及的公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正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些公文也可由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机关领导人的授权代签。以机关内设部门名义发文时,由部门领导人签发;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必须“先核后签”。需核稿的公文必须审核完毕后再签发而不得先签发再核稿,以确保公文有效。
(3)联合发文时,必须做好会签工作,使各机关或部门领导人均履行签发手续。
14.会签:当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各机关的领导人分别签发称作会签。
15.编号:文稿经领导人签发后,就要编列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文稿确定的体现,也便于引述、记忆、统计。
16.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17.缮印:即以誊录抄写、印刷等方式制作供发出的公文。
18.校对:校对是指打印稿或铅印清样与领导签发原稿进行校对校正的过程。文稿经过打字或排版,有了清样就要进行校对,然后才能大量地印制。
19.用印(或签署):即在印毕的公文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或请有关领导者在公文正本上签注姓名,其作用均为表明公文的正式性质和法定效力。
20.发文登记:一切发出的文件,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登记,其作用和收文登记一样是便于对文件的管理、统计和查找。登记的形式,主要用簿式,其他形式如卡片式等用的较少。登记的项目主要有:顺序号、发文日期、发文字号、文件标题、附件、密级、份数、发往机关、签收人、归卷日期、归入卷号、备注等。登记后就可装封发送收文单位了。
21.封发:指按照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并将已封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宜的方式发送给受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