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关于甲公司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甲公司所在地确定
B.由乙公司分配的股息所得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确定
C.取得丙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丙公司所在地确定
D.转让对丁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丁公司所在地确定
【答案】A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而不是按照销售企业所在地确定。
2.2018年,境内某商贸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8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40万元,商业折扣280万元,后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销售折让1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8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得3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18万元,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股息20万元。2018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 )万元。
A.2640
B.2692
C.2660
D.2500
【答案】A
【解析】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所以,应税收入=(2800-280-10)+80+32+18=2640(万元)。
3.下列关于企业接收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
B.县级人民政府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C.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D.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答案】B
【解析】县级人民政府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4.甲公司2016年以1800万元投资乙公司,占乙公司30%股份。2018年8月甲公司撤回其投资,分得3200万元。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甲公司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 )万元。
A.3200
B.1400
C.200
D.500
【答案】D
【解析】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200-3000×30%-1800=500(万元)。
5.A公司为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7年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10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实习生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1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23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18万元。A公司2017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
A.183
B.206
C.208
D.185
【答案】B
【解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且全额可税前扣除,其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限额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按140万元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除职工培训费用外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37(60-23)万元,所以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金额为48(23+25)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发生18万元,可以扣除金额为18万元。
三项经费共计扣除金额=140+48+18=206(万元)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属于常考的内容,请特别关注以下知识点:
(1)三费中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超限额支付的部分不可结转下年扣除,而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支付的部分则可以结转下年扣除,且无年限限制。
(2)三费中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区别行业,一律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和2%计算扣除限额,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一般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的2.5%,特殊行业有优惠政策:
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8%计算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且全额可税前扣除,其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限额扣除。
6.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扣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B.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D.企业借款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案】C
【解析】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下列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交易中的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C.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D.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的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
【答案】D
【解析】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的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8.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不正确的是( )。
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应按买断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C.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D.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B
【解析】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应按买断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的是( )。
A.办公设备采购费
B.支付的设备租赁费
C.机构设立时发生的装修费
D.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答案】D
【解析】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10.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8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投资收益2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境内房屋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10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12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2018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2
B.30
C.28
D.18
【答案】A
【解析】财产净值=120-40=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0-80)]×1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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