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综合题
1某邮电企业2008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当年营业成本2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3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2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企业具体情况:
(1)支付工资总额230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支付的工资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2)向工会组织拨付了4.6万元职工工会经费,实际支出了25万元职工福利费,发生了7.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共计15万元;
(4)管理费用中支付业务招待费50万元;
(5)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3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贫困地区捐款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请计算该邮电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该邮电企业会计利润为30万元;
(2)纳税调整情况如下:
①工资支出
经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支付的230万元工资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②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230×2%=4.6(万元)
该企业向工会组织拨付了4.6万元职工工会经费,未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230×14%=32.2(万元)
该企业实际支出了25万元职工福利费,未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230×2.5%=5.75(万元)
该企业实际发生了7.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超过部分2.05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③支付的15万元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④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0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2800+200)×5‰=1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15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之间的差额35万元做纳税调增处理。
⑤广告费
广告费的扣除限额=(2800+200)×15%=450(万元)
由于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⑥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0×12%=36(万元)
该企业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贫困地区捐款5万元大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1.4。
因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5+35+1.4=68.45(万元)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税额=68.45×25%=17.1125(万元)
2、某服装厂2008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销售成本15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2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含广告费11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招待费20万元,办公室房租3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投资收益25万元(含国债利息6万元、从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4万元、权益法计算投资某公司损失15万元),营业外支出30万元,系违反购销合同被供货方处以的违约罚款。
其他补充资料:(1)当年9月1日起租用办公室,支付2年房租36万元;(2)企业已预缴税款120万元。
要求:
(1)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2)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3)该企业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
(4)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6)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答案:
(1)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300万元
按税法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广告费限额=3000×15%=450万元
广告费没有超支
(2)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500-(20-12)-(36-6)-2=460万元
①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①3000×5‰=15万元;②20×60%=12万元;可扣除12万元。
②按税法规定,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应按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当年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36万÷24个月×4个月=6万元
③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属于税法不认可的支出
(3)计算该企业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为0
①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③不认可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损失15万元
(4)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000-1500-12-300-460-30=698万元
企业间经营性违约罚款可以扣除
(5)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698×25%=174.5万元
(6)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4.5-120(预交)=54.5万元
3、某企业2008年主要资料如下:
(1)在日本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被扣缴日本所得税10万元,企业应摊计到此项利息收入的筹资成本及有关费用为70万元。
(2)该企业在日本另设一家分公司,2008年度取得营业利润200万元,缴纳日本所得税10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在新加坡设立的一家分公司取得营业利润200万元,缴纳新加坡所得税30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总额1000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在中国应纳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2)来源日本的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250×230÷1000=57.5(万元)
因为在日本缴纳税额11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7.5万元,本年度可抵免税款57.5万元。
(3)来源新加坡的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250×200÷1000=50(万元)
因为在新加坡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款3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0万元,已纳税款可以全额地面。
(4)该内资企业2008年度在中国实际应纳所得税=250-57.5-30=1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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