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等以及出租、营业用房产不免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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