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减免税规定
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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