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申请
1. 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申请文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3. 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请求撤回申请。
4.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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