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
1. 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裁定受理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3. 诉讼费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非由申请人预交。
4. 上诉期限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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