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一)征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二)征管范围(客观题)
【解释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解释4】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并非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由地税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解释5】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家调整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事项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B.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C.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D.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答案】D
【解析】选项D: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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