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或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教材例题】范某2009年承包某商店,承包期限1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47000元。此外,范某还按月从商店领取工资,每月2500元。计算范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7000+12×2500)-12×2000=53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000×35%-6750=11800(元)
【教材例题】(P227,案例2)陈某2009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国有饭店经营期限3年(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承包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有关国有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承包期内由陈某负责,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09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要求计算:
1.2009年该国有饭店应缴纳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税款。
2.陈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国有饭店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1)陈某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餐饮收入和歌厅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国有饭店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4)陈某承包期内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未更改名称,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按实际数扣除,扣除数21.6+0.4×12=26.4(万元)。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280+120)-成本210-工资26.4-费用30-营业税38-城建税1.9-教育费附加1.14=92.56(万元)
(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3.14(万元)
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23.14=69.42(万元)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42-10+0.4×12-0.2×12=61.82(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82×35%-0.675=20.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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