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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考试易错点:土地增值税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30日]  【

土地增值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房地产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纳税人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7日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4.对于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5.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6.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1)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2)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8.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经包括在旧房及旧建筑物的成交价格中,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进行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加计扣除;转让旧房、旧建筑物的,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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