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
7月份:
业务(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纳资源税=1320000×80%×5%=52800(元)
应纳增值税=1320000×80%×17%=179520(元)
业务(2):
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7月份销售原油并不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业务(3):
销售天然气应纳资源税=6000000×5%=300000(元)
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6000000×13%=780000(元)
业务(4):
购进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480000+(24000+16000)×7%]×(1-15%)=410380(元)
7月份应纳资源税=52800+300000=352800(元)
(2) :A
7月份应纳增值税=179520+780000-410380=549140(元)
8月份:
业务(1):本月发出原油,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纳税,该业务应纳资源税=1200000×5%+840000×5%=102000(元)
应纳增值税=1200000×17%+840000×17%=346800(元)
业务(2):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88400+50000×7%=91900(元)
业务(3):
资源税=60500×5%=3025(元)
销项税=60500×17%=10285(元)
进项税=60500×17%=10285(元)
业务(4):
资源税=510000×5%=25500(元)
销项税=510000×17%=86700(元)
7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油的,8月份应就其中的20%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应纳资源税=1320000×20%×5%=13200(元)
应纳增值税=1320000×20%×17%=44880(元)
(3) :C
8月份应纳资源税共计=102000+3025+25500+13200=143725(元)
(4) :D
8月份应纳增值税=346800+44880+10285+86700-91900-10285=386480(元)(5) :A
业务(1):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业务(2):租赁业务,应以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做任何扣除。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业务(3):从事代销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60000×10%×5%=300(元)
业务(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8000+2000)×3%×50%=300(元)
业务(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0000×5%=32500(元)
业务(6):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业务(7):应纳车辆购置税=(200000+1OOO+4000+8000)÷(1+17%)×10%=18205.13(元)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共计=40000+2500+300+300+32500=75600(元)
(6) :C
业务(1):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业务(2):租赁业务,应以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做任何扣除。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业务(3):从事代销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60000×10%×5%=300(元)
业务(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8000+2000)×3%×50%=300(元)
业务(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0000×5%=32500(元)
业务(6):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业务(7):应纳车辆购置税=(200000+1OOO+4000+8000)÷(1+17%)×10%=18205.13(元)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共计=40000+2500+300+300+32500=75600(元)
(7) :D
业务(1):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业务(2):租赁业务,应以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做任何扣除。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业务(3):从事代销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60000×10%×5%=300(元)
业务(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8000+2000)×3%×50%=300(元)
业务(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0000×5%=32500(元)
业务(6):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业务(7):应纳车辆购置税=(200000+1OOO+4000+8000)÷(1+17%)×10%=18205.13(元)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共计=40000+2500+300+300+32500=75600(元)
(8) :A
业务(1):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业务(2):租赁业务,应以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做任何扣除。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业务(3):从事代销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60000×10%×5%=300(元)
业务(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8000+2000)×3%×50%=300(元)
业务(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0000×5%=32500(元)
业务(6):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业务(7):应纳车辆购置税=(200000+1OOO+4000+8000)÷(1+17%)×10%=18205.13(元)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共计=40000+2500+300+300+32500=75600(元)
四、综合分析题(共12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A
略
(2) :D
略(3) :B
略
(4) :C
略
(5) :C
略
(6) :A,B,D
业务(1):
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进口环节税金=8.05+4.04=12.09(万元)
业务(2):
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提前收到货款,应以收到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业务(3):
赊销业务,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时确认纳税义务。
销项税额=4000×100/10000×17%=6.8(万元)
木制工艺筷子不是木制一次性筷子,所以,不用考虑消费税。
业务(4):
无偿赠送应按同类售价计算销项税,从业务(3)可以得出同类售价为100元/套。
所以,销项税额=1000×100/10000 × 17%=1.7(万元)
业务(5):
收购白桦木原木,按收购凭证上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50×13%+(5+1)×7%=6.92(万元)
业务(6):
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销售时缴纳消费税=40×5%-1.32=0.68(万元)
可以抵扣进项税=5×17%=0.85(万元)
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
业务(7):
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可以扣减现金折扣支出,应以折扣前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额=117000÷1.17×17%÷10000=1.7(万元)
业务(8):
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6×17%×2+0.36=2.4(万元)
业务(9):
处置2009年以后购置的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17%税率交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1÷1.17×17%=3.05(万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5.1+6.8+1.7+6.8+1.7+3.05-(4.04+6.92+0.85+2.4)=10.94(万元)
(7) :B
略。
(8) :D
略。
(9) :A
略。
(10) :B
略。
(11) :A
略。
(12) :C,D
略。
【解析】业务(1):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其他原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最终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只有5%的部分。
进项税=(180×17%+2×7%)×(1-5%)=29.20(万元)
业务(2):销项税=(2500×1900÷10000+3÷1.17)×17%+160×17%=108.39(万元)
消费税=(2500×1900÷10000+3÷1.17)×10%+160×10%=63.76(万元)
业务(3):销项税=38×35000×(1-5%)÷10000×17%=21.48(万元)
消费税=38×35000×(1-5%)÷10000×10%=12.64(万元)
业务(4):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以最高价计算消费税,而按均价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500+100)×38×17%÷10000=0.39(万元)
消费税=(500×40+100×38)×10%÷10000=0.24(万元)
业务(5):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销项税=4500×38÷10000×17%=2.91(万元)
消费税=4500×38÷10000×10%=1.71(万元)
业务(6):企业购进空调用于生产、办公部门,进项税可以抵扣;外购小型家电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而用于对外捐赠,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并且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5×17%+8×(1-60%)×17%=4.79(万元)
销项税=8×(1-60%)×17%=0.54(万元)
业务(7):销项税=280.8÷1.17×80%×17%=32.64(万元)
消费税=280.8÷1.17×80%×10%=19.2(万元)
业务(8):销项税=140.4÷1.17×17%=20.4(万元)
消费税=140.4÷1.17×10%=12(万元)
业务(9):关税=(18+2)×40%=8 (万元)
进口增值税=(18+2+8)÷(1-10%)×17%=5.29(万元)
进口消费税=(18+2+8)÷(1-10%)×10%=3.11(万元)
进口环节的税金合计=8+5.29+3.11=16.4(万元)
业务(10):进项税=18×17%+0.72=3.78(万元)
本期生产领用高尔夫球握把=127+118-6=239(万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239×10%=23.9(万元)
本期销项税=108.39+21.48+0.39+2.91+0.54+32.64+20.4=186.75(万元)
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9.20+4.79+5.29+3.78+118×17%=63.12(万元)
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186.75-63.12=123.63(万元)
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63.76+12.64+0.24+1.71+19.2+12-23.9=85.65(万元)
本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23.63+85.65)×(5%+3%)=1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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