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即外购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范围可关注:
①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②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③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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