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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章节考点练习解析4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8日]  【

  第四节 税 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了解

  增值税税率体现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价内税的14.5%[即1/(1+17%)×17%]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4种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4.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13%低税率货物:见教材

  学习中注意记大类:共20类;具体范围中记特例(即不属于13%的货物有什么)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茶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六)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关于税率的综合性练习:

  【考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销售货物中,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是( )。

  A.鲜奶

  B.食用盐

  C.水果罐头

  D.食用植物油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D适用13%的低税率。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有( )。

  A.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的热水

  B.石油液化气

  C.饲料添加剂

  D.蚊香、驱蚊剂

  E.食用盐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饲料添加剂、蚊香、驱蚊剂不属于13%增值税税率的范围。

  四、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总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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