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人大常委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
从2016年5月1日起,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四个行业全面进入“营改增”试点,至此,增值税全面开始实施,营业税完成历史使命。(新增)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涉及“六税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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