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自产农产品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农业生产者用自产青茶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按规定税率(17%)征税。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特别提示】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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