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2012变化内容】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某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对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
1.上述扣除项目不包括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
4.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6.在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照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收率占外购石脑油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燃料油已纳税款的计算同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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