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与税率——5%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个人从事免税)、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不包括: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
2.保险业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三、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提示】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余额计税:
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新增:债券的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总局公告2014年50号)
关注:证券、期货交易中可以扣除的项目。
3.保险业务:
(1)原则上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4.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投资方属于投资行为,取得的收益不征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了解贷款业务: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未逾期贷款(含展期),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五、税收优惠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5.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9.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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