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提示】境内的界定: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目的与标准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50万元(含)以下8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含)以下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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