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1、关于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6:4比例分配房屋违反我国法律,因此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时间是办理完开工手续时
C.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在工程款拨付到位时生效
D.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如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则合同不生效
E.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
答案:E
2、甲、乙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先施工、后办理开工手续的行为。关于甲、乙行为的性质和有关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行为违法,甲、乙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B.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甲、乙承担民事责任
C.甲、乙各自承担对外售房的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合同无效,建筑应当拆除
答案:A
1、本案中,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乙通过合同销售房屋给丙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
A.房屋销售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定,但在民法上属效力待定
B.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C.房屋销售合同可撤销
D.如果丙不知情,则销售方构成诈骗
E.如果丙不知情,甲、乙售房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应当双倍返还合同价款
答案:B,D
2、就丙购买房屋的食同而言,关于合同主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合同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房屋已经升值,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
B.应视为甲与丙之间的合同
C.应视为乙与丙之间的合同
D.应视为甲、乙与丙之间的合同
E.甲、乙应向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
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大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催收两次无果。2010年3月6日,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
3、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其撤回、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卓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卓力公司破产申请
C.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是否受理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由其全体董事共同提出
答案:B
4、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B.恒大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巳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E.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D
5、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B.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C.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D.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E.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获得的报酬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答案:B,D,E
6、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答案:B,C,E
(五)
2006年5月,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乙以厂房作价出资600万元,丙以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丁以设备作价出资200万元,戊以商标作价出资3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丁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家股东派代表9人组成;监事会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公司派出担任董事的人兼任,另一名由戊公司派员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股东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决议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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