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其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5. 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②涉外民事纠纷;
③知识产权纠纷;
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3)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①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②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③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4)一审终审
①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①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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