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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