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7)
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税鉴证: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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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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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证人: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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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鉴证人: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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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人: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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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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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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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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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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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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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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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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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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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制编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涉税鉴证的具体事项细则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准法定”业务;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获取证据方法
4.证据的有效性
5.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2.(1)工作底稿: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另有规定除外。
证据资格:证据相关性、证据合法性
证明能力:证据真实性、证据充分性
(2)工作底稿: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a.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b.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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