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4)
税务登记
形式 |
范围 |
时限要求 |
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
变更税务登记 |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
注销税务登记 |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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