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②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③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4)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其中,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审阅书面材料;②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③询问或函证事项;④观察活动或程序;⑤重新执行程序;⑥分析程序;⑦其他方法。
【提示】鉴证人在取得证据时要考虑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5)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提示】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例如将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
(6)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7)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提示】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要求同非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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