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1)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税务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提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②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2)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3)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②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5.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提示】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2)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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